一、人才引进
(一)选调生
对录用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7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对愿意直接到乡镇(街道)工作并干满3年以上的博士、硕士定向选调生,再给予3万元基层工作补贴,但均须在宁夏工作5年以上。
(二)优秀在读博士预引进计划
凡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可与宁夏企事业单位提前签订预引进协议,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连续资助1—3年,毕业后在宁夏服务不少于5年。
(三)引才住房保障
1.宁夏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与之签订至少5年服务合同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其中“两院”院士等A类人才给予安家费220万元;“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等B类人才给予120万元;“青年千人”“青年万人”等C类人才给予60万元;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等D类人才给予30万元;全日制博士等E类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费,其中凡全职引进到企业、固原市及9个贫困县(区)从事本专业科研和技术工作的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给予的安家费上浮30%。
2.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房,其中C类及以上人才住房面积150—200平方米 , D类120—150平方米 , E类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我区全职工作满5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继续留任的 ,住房产权归其所有。
3.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可按照C类及以上人才每月3000元, D类每月2500元, E类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可发放5年。
4.对未享受住房(拥有产权)、在我区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给予购房补贴, C类及以上人才每人50—100万元、 D类每人40万元、E类每人30万。
(四)引才工作补助
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到地方企业工作,按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助,到事业单位工作按月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补助,连续补助5年。
(五)科研启动资金
凡是全职引进宁夏企事业单位五类人才,自治区财政给予科研启动资金。给予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A类人才科研启动资金1000—3000万元、 B类300— 800万元、C类100—500万元、 D类50—300万元、 E类10—50万元。给予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的A类人才科研启动资金300—1000万元、 B类200—500万元、 C类100—300万元 、D类50—100万元、 E类8—30万元。
二、人才培养
(一)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
选拔具备申报院士潜质的领军人才进行重点培养,自治区财政按每人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每年分领域(科技创新创业、哲学社会科学与文化艺术)选拔20名左右领军人才重点培养,自治区财政按每人50万元标准给予专项经费资助,支持自主选题开展研究或自主创业。
(三) “海外引才百人计划”
在自治区重点创新项目、特色产业、优势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创新创业园区等,围绕自治区政府重大招商活动,把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结合起来,引进并重点支持2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宁创新创业。
(四)“国内引才312计划”
坚持高端引领方针,按照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和社会贡献统一原则从国内引进300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其中的100名给予重点支持,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
(五)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
每年选拔100名左右45周岁以下、 学术技术水平领先的青年人才,每人资助6—10万元资金 ,力争培养一批国家和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每年选拔100名左右35周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每人资助3—5万元资金 ,支持青年人才在创新创业“黄金期”, 自主开展研究,培养储备大批后备骨干人才。
(七)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围绕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2000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
(八)学历深造
鼓励支持各类人才攻读国民教育系列的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变,取得学历学位后由单位全额报销学费。
(九)研修深造计划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选送中青年人才, 到专业对口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重点院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大中型科技创新企业开展3-12个月的深造,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按每人3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三、人才平台
(一)创新团队
1.全职引进或我区培养的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自治区财政给予500—1000万元经费支持
2.对新确定的自治区级产业人才创新团队,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培育期满考核优秀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创新平台
1.对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100—200万元和50—100万元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支持。
2.对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显著、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创新平台,自治区财政最高可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科学实验室、研发中心等,自治区财政最高可给予300万元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支持。
3.鼓励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自治区财政最高奖励100万元。
4.柔性引进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帮助我区攻克关键应用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等的,自治区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
(三)人才小高地
鼓励支持宁夏企事业单位建设“人才小高地”,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个“人才小高地”50—100万元人才队伍建设经费资助。
(四)“双创”示范基地
1.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自治区财政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2.对获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的,自治区财政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五)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院校和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500万元、100万元补助。
(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鼓励支持宁夏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自治区财政给予30—50万元奖励,对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在站两年期间内,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
(七)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千人)、专家服务基地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园区等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自治区财政给予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每年10—20万元经费补助,专家服务基地每年10万元经费补助。
四、人才激励
(一)宁夏杰出人才奖
授予研究领域处于国家科技前沿、坚持全职潜心研究、具有国家级重大发现和重大成果的优秀人才,每3年评选一次 ,每次3名左右,给予每人100万元奖励。
(二)塞上英才奖
授予长期扎根宁夏,刻苦钻研技术专业技术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20名,给予每人50万元奖励。
(三)“ 塞上名家”系列评选表彰
每2年评选一次“塞上名教师”“塞上名医师”“塞上文化名家”“塞上农业专家”“塞上技能大师”等, 每次各评选20名左右,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四)院士津补贴
全职在宁工作的两院院士,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0元津贴。
(五)自治区政府特贴
1.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18000元津贴。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在职专家,之前未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同时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18000元津贴。
(六)人才流动激励
对县以上( 不含县级 )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奖励。
(七)配套奖励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宁夏配套奖励5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配套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
3.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配套奖励30万元、20万元。
4.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
5.对企业职工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每人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五、人才服务
(一)户籍办理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在宁夏任一城市办理落户手续。宁夏企事业单位引进五类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向我区一城市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或居住证。
(二)子女入学
1.全职引进五类人才的子女首次申请入(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普通高中就读的,A、B两类人才子女 ,由自治区教育厅协调,妥善安排到全区范围内优质公办学校或示范性高中就读;C、D、E三类人才子女由市县(区)教育局协调,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结合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和本人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到当地优质公办学校入学或示范性高中就读。
2.高层次人才非宁夏户籍的子女,在宁夏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宁夏户籍学生同等政策待遇。
(三)配偶就业
全职引进五类人才配偶到宁夏首次就业的,或其配偶工作地在区内,但与五类人才所在单位驻地不在同一市、县(区) , 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身份及专业特长予以安置。
(四)科技创新券服务
可常年申请,即时生成、随用随兑,主要用以支持大型科技仪器共享、委托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创新创业服务。
(五)金融支持
可申请“人才贷”“人才卡”“人才保”“人才投”“人才板”等金融项目,并可申请50—200万元优惠利率、无抵押贷款。
(六)创办企业
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专人咨询指导、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免费查询、商标注册咨询指导等服务。
(七)税务办理
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可在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办税服务窗口办理,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八)海关通关便利
留学人员、海外技术专家、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或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的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 及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九)居留和出入境
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在华永久居留,需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可在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十)医疗保健
宁夏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五类人才,按照就近原则由定点医院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建立急诊诊疗绿色通道,负责提供日常医疗保健咨询,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十一)养老失业保险
全职引进五类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或转移接续,五类人才按规定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照顾等办理事项。
(十二)休假疗养
A、B、C、D类高层次人才每5年享受一次免费休假疗养服务, E类高层次人才由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
(十三)文化旅游
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可在宁夏3A以上景区游览享半价或免票优惠,在区内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借阅资料。
(十四)体育场馆服务
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减半优惠或免费到各服务场馆参加公共体育场馆健身活动。
(十五)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六、人才评价
(一)评审“绿色通道”
1.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国外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学历、论文、任职年限、单位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等限制,采取直接考核、考察认定、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评价,实行全年受理、一事一议、一人一评、及时办理。
2.对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
(二)职称评审权限下放
1.高等院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分别下放到自治区本科院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实行自主评审。
2.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等专科院校教师系列、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举办条件的高职院校、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实行自主评审。
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卫生系列、农业系列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各地市。
4.农业系列、新闻系列、工程系列(专业)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条件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行业厅局,实行自主评审。
5.工程系列部分专业实行社会化评价,转移到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承接评审工作。
(三)向基层倾斜
1.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计算机、专利、科研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2.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可提前1年申报中级职称。对长期在乡镇工作,技术能力过硬、业绩贡献突出,人品口碑良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申报副高级职称。
3.对长期在农村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且现仍在农村教学岗位,连续工作15年晋升中级、连续工作25年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资格评审。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及护师以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执业范围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满2年,申报全科医学基层副主任医师资格可提前一年。
5.对在脱贫攻坚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贯通评审渠道
1.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条件,可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2.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明确29种准入类职业资格、20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以及8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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